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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网站网络举报处置规则
    时间:2026-02-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网站网络举报处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溪湖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本网站”)的网络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通过本网站进行网络举报的行为,旨在规范举报流程,确保举报信息的有效处理和及时反馈。

    第三条本网站鼓励用户积极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共同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四条 用户可通过本网站举报以下违法和不良信息:

    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或行为;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或行为;

    3.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或行为;

    4.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或行为;

    5.传播暴力、淫秽、色情、赌博、邪教、迷信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网站规定的信息。

    第五条 举报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2.被举报信息的网址或链接;

    3.举报信息的具体内容及涉嫌违法的理由;

    4.相关证据材料(如截图、视频等)。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六条 用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网站进行举报:

    1.邮件举报:将举报信息发送至本网站指定的举报邮箱;

    2.电话举报:拨打本网站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第四章 举报处理

    第七条 本网站在收到举报信息后,将立即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举报信息,本网站将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第九条 本网站在处理举报信息时,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恶意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本网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网站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信息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网络举报电话:024-45830115

    举报邮箱 :xhjcyz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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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网站网络举报处置规则

      2026-02-05

    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网站网络举报处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溪湖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本网站”)的网络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通过本网站进行网络举报的行为,旨在规范举报流程,确保举报信息的有效处理和及时反馈。

    第三条本网站鼓励用户积极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共同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第二章 举报内容

    第四条 用户可通过本网站举报以下违法和不良信息:

    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或行为;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或行为;

    3.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或行为;

    4.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言论或行为;

    5.传播暴力、淫秽、色情、赌博、邪教、迷信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网站规定的信息。

    第五条 举报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

    1.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2.被举报信息的网址或链接;

    3.举报信息的具体内容及涉嫌违法的理由;

    4.相关证据材料(如截图、视频等)。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六条 用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本网站进行举报:

    1.邮件举报:将举报信息发送至本网站指定的举报邮箱;

    2.电话举报:拨打本网站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第四章 举报处理

    第七条 本网站在收到举报信息后,将立即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举报信息,本网站将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第九条 本网站在处理举报信息时,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于恶意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本网站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网站工作人员在处理举报信息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法律法规为准。

    附:网络举报电话:024-45830115

    举报邮箱 :xhjcyzz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