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无障碍服务
    预决算公开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时间:2019-02-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

    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透明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省本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的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按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说明包括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公开说明包括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情况,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第四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部分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在确保保密程序规范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项目”科目也不公开。

    第五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在门户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同时,按规定将预决算信息上传至省政府门户网站邮箱,待审核无误后,由省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部门预算信息,实行“双公开”。

    第八条 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在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予以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严格遵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高度关注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跟踪舆情,主动引导,积极回应,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公众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 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确定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四)对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六) 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七)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依法开展刑事赔偿工作。

     (八)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九)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是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独立核算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19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125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65万元。

    (二)支出预算1190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006万元

    2.项目支出184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10.7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转隶人员的公用经费部分的调整。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16.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0万元,印刷费3.1万元,咨询费0.1万元,手续费0.1万元,水费1万元,电费9万元,邮电费13.3万元,取暖费35.5万元,物业管理费19万元,差旅费15.4万元,维修(护)费29.3万元,被装购置费3万元,劳务费50.3万元,工会经费11.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4.6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因本年无重大项目建设计划。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28万元,与2018年相同,未发生增减变动。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8年相同。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18年相同。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8万元,与2018年相同。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

    2019

    合计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8

    28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28

    28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没有车辆购置。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18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填写)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41本溪市溪湖去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xls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预算

      2024-11-11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

    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透明预决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省本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 预决算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预决算信息公开遵循依法依规、真实准确、积极稳妥、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的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机构设置、编制现状、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预决算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政府性基金、机关运行经费情况等,涵盖财政拨款收支、非财政拨款收支情况。按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总额,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对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说明。“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说明包括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情况。会议费和培训费预决算公开说明包括召开会议和组织培训的次数和人数等情况。

    (四)政府采购情况,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

    第四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六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责任明确。部分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在确保保密程序规范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处理: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项目”科目也不公开。

    第五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在门户网站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同时,按规定将预决算信息上传至省政府门户网站邮箱,待审核无误后,由省政府门户网站管理中心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部门预算信息,实行“双公开”。

    第八条 经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在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予以公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严格遵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做好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高度关注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跟踪舆情,主动引导,积极回应,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密切关注公众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 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确定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检察工作。

    (四)对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六) 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七) 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依法开展刑事赔偿工作。

     (八)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九)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是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独立核算二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19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125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65万元。

    (二)支出预算1190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006万元

    2.项目支出184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10.7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转隶人员的公用经费部分的调整。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16.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0万元,印刷费3.1万元,咨询费0.1万元,手续费0.1万元,水费1万元,电费9万元,邮电费13.3万元,取暖费35.5万元,物业管理费19万元,差旅费15.4万元,维修(护)费29.3万元,被装购置费3万元,劳务费50.3万元,工会经费11.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4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44.6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因本年无重大项目建设计划。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28万元,与2018年相同,未发生增减变动。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8年相同。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18年相同。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8万元,与2018年相同。


    2019年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

    2019

    合计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8

    28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公务用车运行费

    28

    28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年初预算没有车辆购置。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18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填写)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41本溪市溪湖去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