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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时间:2026-01-09  作者:  新闻来源:第二检察部 【字号: | |

    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决定在本溪市溪湖区范围内公开选任203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 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

    (二)优先入选情形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法学、医学、经济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具有较好群众工作能力、丰富社会工作经验且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可优先入选。

    (三)不参加选任情形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 人民陪审员;

    4. 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不得担任情形

    1. 受过刑事处罚、被刑事或监察立案采取措施的;

    2. 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5.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职务的;

    7.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职责与义务

    1. 受邀参加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发表听证意见;

    2. 参加听证会应当认真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3. 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办案秘密。

    三、任期规定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的,按规定程序解聘。

    四、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本院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五、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116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两种形式:

    1. 单位推荐:需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2. 个人自荐:需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均需加盖公章)。

    (三)报名材料

    1. 近期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

    2. 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及复印件各1份;

    3.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13份。

    (四)报名地点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六、联系方式

    有关本次选任事宜,可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咨询:

    联系人:毛诗卉

    联系电话:024-45830112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619


    附件: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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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第二检察部   2026-02-02

    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决定在本溪市溪湖区范围内公开选任203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 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

    (二)优先入选情形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法学、医学、经济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具有较好群众工作能力、丰富社会工作经验且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可优先入选。

    (三)不参加选任情形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 人民陪审员;

    4. 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不得担任情形

    1. 受过刑事处罚、被刑事或监察立案采取措施的;

    2. 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的;

    4.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5.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职务的;

    7. 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职责与义务

    1. 受邀参加溪湖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发表听证意见;

    2. 参加听证会应当认真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

    3. 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办案秘密。

    三、任期规定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的,按规定程序解聘。

    四、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由本院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五、报名要求

    (一)报名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116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两种形式:

    1. 单位推荐:需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2. 个人自荐:需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均需加盖公章)。

    (三)报名材料

    1. 近期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

    2. 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及复印件各1份;

    3.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13份。

    (四)报名地点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六、联系方式

    有关本次选任事宜,可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咨询:

    联系人:毛诗卉

    联系电话:024-45830112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619


    附件: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