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白瓶”变两种“灵药”
销售假药“治罪”也要治理
“你买的这瓶‘专药’,不仅没有批准文号,连生产日期都没有,肯定是假的。”在妻子的提醒下,受腿疼困扰的李先生发现自己在路边摊买了假药。同一种白色瓶装胶囊,被摊主吴某某换上定制的不同标签,竟成了治咳喘和治腰腿疼的两种“灵药”。近日,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移送的吴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依法向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至2022年间,吴某某通过微信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瓶17元的价格购买“高效风湿康胶囊”和“复方川东愈喘胶囊”,并在本溪市溪湖区河西早市摆摊,以25-30元每瓶的价格推销两种药品,并在2020年后随进货价涨价至50元一瓶。在此期间,因其购买的一批“高效风湿康胶囊”瓶身无商标贴,为方便推销,他在某网购平台上联系商家,让其按照要求设计出“风湿骨病灵”和“刘氏诊所专药”两种商标贴,两种贴纸贴在瓶身上,同一批胶囊就被吴某某包装成了两种药品进行销售。2022年9月,吴某某向4人出售两种药品共8瓶20粒,售价共计370元。经群众举报,吴某某被当场抓获,其销售的药品经鉴定均为假药。
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办案检察官实时跟进侦查进程,查阅案卷,对侦查方向和取证重点提出建议,通过询问购买了假药的顾客和在场人员,进一步固定和完善了全案证据。经审查认定:吴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溪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已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本案中吴某某销售假药已有四年,经群众举报后才被打击处理,对群众健康造成了很大威胁。”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前往辖区内部分公共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仅河西天桥早市一地,摆摊免费测血压、血糖吸引人群,伺机推销自己的“偏方”“秘方”“特效药”的就不只吴某某一家。针对该案件暴露出的有关行政机关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针对监管和宣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研究整改措施并于近日做出书面回复,表示将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今后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推动辖区内安全用药普法宣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批“白瓶”变两种“灵药”
销售假药“治罪”也要治理
“你买的这瓶‘专药’,不仅没有批准文号,连生产日期都没有,肯定是假的。”在妻子的提醒下,受腿疼困扰的李先生发现自己在路边摊买了假药。同一种白色瓶装胶囊,被摊主吴某某换上定制的不同标签,竟成了治咳喘和治腰腿疼的两种“灵药”。近日,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移送的吴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依法向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至2022年间,吴某某通过微信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瓶17元的价格购买“高效风湿康胶囊”和“复方川东愈喘胶囊”,并在本溪市溪湖区河西早市摆摊,以25-30元每瓶的价格推销两种药品,并在2020年后随进货价涨价至50元一瓶。在此期间,因其购买的一批“高效风湿康胶囊”瓶身无商标贴,为方便推销,他在某网购平台上联系商家,让其按照要求设计出“风湿骨病灵”和“刘氏诊所专药”两种商标贴,两种贴纸贴在瓶身上,同一批胶囊就被吴某某包装成了两种药品进行销售。2022年9月,吴某某向4人出售两种药品共8瓶20粒,售价共计370元。经群众举报,吴某某被当场抓获,其销售的药品经鉴定均为假药。
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办案检察官实时跟进侦查进程,查阅案卷,对侦查方向和取证重点提出建议,通过询问购买了假药的顾客和在场人员,进一步固定和完善了全案证据。经审查认定:吴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溪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已作出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本案中吴某某销售假药已有四年,经群众举报后才被打击处理,对群众健康造成了很大威胁。”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前往辖区内部分公共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仅河西天桥早市一地,摆摊免费测血压、血糖吸引人群,伺机推销自己的“偏方”“秘方”“特效药”的就不只吴某某一家。针对该案件暴露出的有关行政机关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针对监管和宣传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研究整改措施并于近日做出书面回复,表示将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今后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推动辖区内安全用药普法宣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