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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溪检·监督】“笑里藏毒”损身心,贩卖取利终获刑!
    时间:2025-0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笑里藏毒”损身心

    贩卖取利终获刑


    “打气球”“甜甜气球”“奶油气弹”……近年来,一些产品打着“贩卖快乐”的旗号在一些年轻人之间流行开来,它们指的都是“笑气”。“笑气”的学名是一氧化二氮,为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因吸入后致人发笑而得名,通常作为麻醉剂、氧化剂在医疗、航天、食品加工等领域使用,由于吸入后具有轻微麻醉作用,被部分年轻人在娱乐场所吸食以追求“快乐”。然而“笑气”并非快乐源泉,而是伤身毒药,贩卖笑气供他人吸食更是违法行为。近日,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非法贩卖笑气的王某某、谷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复核嫌疑人


    谷某常年混迹于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与朋友一同吸食过“笑气”,时间久了,他发现贩卖“笑气”有利可图,于是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谷某从上家购入“笑气”,通过微信联系买家销售并雇佣他人为其送货。谷某的顾客,吸食“笑气”成瘾的王某某在几次交易后也觉得贩卖“笑气”是一条“生财之道”,能填补自己吸食花费的同时还能再赚一笔,于是找到外地的谷某批量购买“笑气”,同样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并成倍加价进行转售,经调查其买家中包括一名未成年人。除此之外,王某某还向自己的女友、身边亲戚朋友也推销“笑气”,以“折扣价”提供给他们吸食。经查明,2024年2月至4月间,谷某共卖出“笑气”1200余瓶,共计销售金额53600元;王某某卖出“笑气”500余瓶,销售金额57130元。


    ▲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案件移送至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部分交易记录已被嫌疑人删除,认定交易数额的证据存在缺失,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向支付平台调取嫌疑人的转账信息,补充电子证据,将整理出的1500多条交易记录与十余名“笑气”购买者的证言仔细比对核实,准确认定了两名嫌疑人的犯罪数额。经过审查认定:王某某、谷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两人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王某某因同类犯罪已被起诉,在前罪审判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最终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谷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溪湖区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审查期间,检察官对谷某、王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教育,向他们解释吸食、贩卖“笑气”是伤害自己和身边人、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两人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今后会认真改过,踏实做人,保证不会再从事非法行为牟利。



    检察官提醒



    虚假的笑容实为病症,真正的快乐来自身心健康,“笑气”虽未被列为毒品,但同样具备成瘾性和危害性,本案当中的王某某便因为长时间吸食“笑气”患上神经损伤的病症。吸食“笑气”会影响人体代谢,进而导致神经损伤,并引起脊柱炎症、肌肉神经萎缩等症状,严重情况下还会造成躯体瘫痪,甚至会危及生命。广大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要提高警惕,抵制他人诱惑,不要放任好奇心或跟风去尝试。“笑气”属于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贩卖,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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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溪检·监督】“笑里藏毒”损身心,贩卖取利终获刑!

      2025-02-06

    “笑里藏毒”损身心

    贩卖取利终获刑


    “打气球”“甜甜气球”“奶油气弹”……近年来,一些产品打着“贩卖快乐”的旗号在一些年轻人之间流行开来,它们指的都是“笑气”。“笑气”的学名是一氧化二氮,为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因吸入后致人发笑而得名,通常作为麻醉剂、氧化剂在医疗、航天、食品加工等领域使用,由于吸入后具有轻微麻醉作用,被部分年轻人在娱乐场所吸食以追求“快乐”。然而“笑气”并非快乐源泉,而是伤身毒药,贩卖笑气供他人吸食更是违法行为。近日,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对非法贩卖笑气的王某某、谷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复核嫌疑人


    谷某常年混迹于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与朋友一同吸食过“笑气”,时间久了,他发现贩卖“笑气”有利可图,于是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谷某从上家购入“笑气”,通过微信联系买家销售并雇佣他人为其送货。谷某的顾客,吸食“笑气”成瘾的王某某在几次交易后也觉得贩卖“笑气”是一条“生财之道”,能填补自己吸食花费的同时还能再赚一笔,于是找到外地的谷某批量购买“笑气”,同样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并成倍加价进行转售,经调查其买家中包括一名未成年人。除此之外,王某某还向自己的女友、身边亲戚朋友也推销“笑气”,以“折扣价”提供给他们吸食。经查明,2024年2月至4月间,谷某共卖出“笑气”1200余瓶,共计销售金额53600元;王某某卖出“笑气”500余瓶,销售金额57130元。


    ▲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案件移送至溪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部分交易记录已被嫌疑人删除,认定交易数额的证据存在缺失,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向支付平台调取嫌疑人的转账信息,补充电子证据,将整理出的1500多条交易记录与十余名“笑气”购买者的证言仔细比对核实,准确认定了两名嫌疑人的犯罪数额。经过审查认定:王某某、谷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两人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王某某因同类犯罪已被起诉,在前罪审判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最终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谷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溪湖区法院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审查期间,检察官对谷某、王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教育,向他们解释吸食、贩卖“笑气”是伤害自己和身边人、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两人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今后会认真改过,踏实做人,保证不会再从事非法行为牟利。



    检察官提醒



    虚假的笑容实为病症,真正的快乐来自身心健康,“笑气”虽未被列为毒品,但同样具备成瘾性和危害性,本案当中的王某某便因为长时间吸食“笑气”患上神经损伤的病症。吸食“笑气”会影响人体代谢,进而导致神经损伤,并引起脊柱炎症、肌肉神经萎缩等症状,严重情况下还会造成躯体瘫痪,甚至会危及生命。广大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要提高警惕,抵制他人诱惑,不要放任好奇心或跟风去尝试。“笑气”属于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贩卖,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