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溪检·监督】“带你赚大钱”是假, “拽你入深渊”才是真!
时间:2024-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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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赚大钱”是假
“拽你入深渊”才是真!
“高个男子”“矮个男子”“随遇”“刚子”,这些信息是李某某掌握的全部关于引他走入犯罪歧途的人员信息,其中“随遇”和“刚子”只是QQ网名,李某某甚至未与他们见过面。近日,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边)境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复核犯罪嫌疑人
“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可以刷单赚钱,于是通过手机银行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分4次转账4万多元后,对方提示我操作失误需再转5万才能提现,我又转了5万之后又说我操作失误,我才意识到被骗了。”2021年7月,家住本溪市溪湖区的姚女士报警称自己被骗。经查明,姚女士的9万多元钱均转入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卡。

“卡主”李某某系河南省许昌市无业青年,25岁的他每天都在想如何“不劳而获”,就在姚女士被骗的前几天,李某某在QQ群看到一条“帮助博彩网站转账,每天500元日结”的广告,于是与网名叫“随遇”的人加为好友。在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李某某与对方约定用自己的银行卡走流水,并如约来到广州市对方指定的某宾馆内,将8张银行卡、手机、登录密码等交给一接应男子,该男子使用李某某的银行卡多次接收赃款后转出,共计产生流水74万余元。之后,该男子将银行卡和手机归还李某某,并给付好处费3000元。李某某返家途经济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取保候审。期间,李某某通过QQ添加网友“刚子”说可以带他赚大钱,李某某为逃避刑事追究,在“刚子”的安排下,被接应至昆明,后又从昆明非法偷渡至缅甸,欲到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2023年11月,在打击治理涉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行动中,李某某被遣送回国,移交给中国警方。

▲检察官梳理案件事实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详细审查了案件卷宗,为查明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获利情况,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调取案发期间李某某支付宝交易明细、名下中原银行卡等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经补充证据后,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返还了被害人姚女士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溪湖区法院全部采纳了溪湖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目前判决已生效。
针对本案中李某某提及的“随遇”“刚子”等人,由于李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继续追查上述人员,如涉嫌犯罪,应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讨论案情
素未谋面的网友“带你赚大钱”背后很可能是“他带你”“你掩护”“他赚钱”“你背锅”,不义之财不可取、法律红线不能碰,否则前方等待的不仅是一夜暴“负”,还有犯罪的深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